部分市民出于喜爱、猎奇、跟风等心理,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来饲养,助长了珍贵野生动物被贩卖、被杀害等犯罪行为的滋生。近日,梅江区法院就审理了两宗因非法出售和购买活体领角鸮(猫头鹰品种)被判刑案件。

今年2月中旬,廖某彬(大埔县人)途经过大埔县西河镇时,从路边一陌生人手中以120元价格购买1只活体领角鸮,然后微信联系熊某某(梅县区人),双方谈好以350元价格成交。2月22日中午,廖某彬用纸箱将领角鸮装好后,叫了一辆蓝牌车把领角鸮卖给熊某某。经查,熊某某不仅从廖某彬处收购了1只活体领角鸮,还于2019年初,从微信好友手中收购了一只雕鸮鸟爪、一只死体长耳鸮做成的标本,且上述鸟类及制品均在其家中查获。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活体鸟类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送检的死体鸟类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长耳鸮的标本;送检的鸟爪制品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雕鸮的爪制品。领角鸮、长耳鸮、雕鸮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存在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动缴纳了罚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链接:濒危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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