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州一男子高某与人合伙在梅州市丰顺县经营制作假烟,但该制假窝点没生产几天,便被丰顺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处,作为制作假烟的主犯,高某选择逃避处罚,在潜逃7年后于今年7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2年,高某经李某(已判刑)的介绍认识了张某(已判刑)。同年3月上旬,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黄某(已判刑)等人。高某与张某等人便开始密谋合资制假烟,并将制假烟窝点选在丰顺县汤西镇某村某座山上。由高某负责在丰顺找场地、搭工棚等,张某负责引进制烟设备、原辅材料、工人及成品烟的销售。
3月中下旬,受高某安排,黄某雇请黄某A、黄某B、黄某C(三人均已判决)等人一起搭工棚并负责发放工钱,雇请吴某(已判刑)为司机负责载工人、材料进山搭工棚;工棚搭好后,张某负责把制假设备和工人、原材料送到丰顺县,李某负责望风、接头、通风报信和接车,一系列工作安排妥当后,高某等人开始制作假烟。
2012年4月27日凌晨,丰顺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查获YJ14型卷烟机1台、YJ22型接装机1台、烟丝400公斤、半成品烟支132万支、卷烟纸150公斤、滤嘴棒(普通)18万支、白乳胶80公斤。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的价格为1019222.16元,其中涉案烟草制品货值577870.16元。
案发后,高某潜逃回广州,被丰顺县公安局依法进行上网追逃。潜逃7年后,今年7月19日,高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帽峰山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了其于2012年4月与他人在丰顺县汤西镇某村经营制假烟的生产点的犯罪事实。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高某系本案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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