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恋人,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女方陈某便以家人反对为由向男方提出分手,但遭到男方拒绝。后男方寻机杀死女方。经广东梅州市中院日前一审,男方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1996年生、大专文化、汽车修理工、住梅州市丰顺县)与被害人陈某于2017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陈某便以家人反对为由向罗某提出分手,但罗某拒绝分手。
      2018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两把水果刀,骑摩托车到梅州市丰顺县某镇某小区10号陈某的家门口,对陈某的母亲说其准备出去打工赚钱,等赚到钱后再回来娶陈某。
      当天17时52分左右,陈某与其同事徐某、邹某结伴回到家中。被告人罗某要求单独与陈某谈话,两人走到附近河堤边,罗某提出继续交往的要求,遭到陈某婉言拒绝。
      被告人罗某便掏出两把水果刀,陈某见状即往其家方向跑,罗某在陈某家围墙边追上陈某后,用两把水果刀连续捅刺陈某的胸腹等部位,致陈某伤重倒地,后罗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
      同日19时59分,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罗某于同日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某符合被锐器(单刃)多次刺击躯干部致胸腔贯通创致左肺、心包、左心耳裂创致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被告人罗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罗某的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亲属的赔偿行为表示认可,表示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由法院依法判决,同时向法庭撤回对被告人罗某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梅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持刀多次刺击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罗某属有预谋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论罪该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罗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亲属积极替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视为被告人罗某的悔罪表现,酌情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罗某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对于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本案是因感情纠纷犯罪,事出有因,属激情犯罪,被告人的人身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被告人罗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罗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查,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属实,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罗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的民事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案经梅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刀两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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