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梅县区文体中心路口,杨某从梅县区文体中心往豪生大酒店方向步行,在机动车道上横过道路时,与谢某驾驶的粤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杨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杨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谢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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