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的龚女士在梅州城区某餐饮店找到一份洗碗的工作,干了两个月后离职,雇主仅支付了她500元,便一直拖欠剩余工资。为了讨回欠薪,龚女士将该餐饮店告上了法庭。

2019年5月中旬,龚女士入职梅城某餐饮店从事洗碗工作,同年7月底离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该餐饮店老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龚女士500元工资,并声明“6月份1600,七月份2500,总计4100元,先支付500还差3600,请核对”。然而,龚女士收下500元后,该餐饮店就再未付款。催收无果后,龚女士向社保部门投诉,但被告知其因超过退休年龄,与餐饮店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不受理她的事情。于是,龚女士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餐饮店支付剩余拖欠工资,并表明自己已于2016年享受社保养老待遇。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龚女士和餐饮店之前存在劳务合同纠纷,对拖欠工资36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最终判决该餐饮店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给龚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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