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1日晚上,陈某丽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罗某花、陈某菲从汤坑镇邓屋赛村往河滨路方向行驶,当行至黄埔大桥路段时,陈某丽为逃避前方交通警察设卡查车而掉头逆向行驶,过程中与同向后方黄某平驾驶的粵B*****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丽、罗某花、陈某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

1、陈某丽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

2、黄某平、罗某花、陈某菲无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构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某丽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平、罗某花、陈某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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