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潘田镇松柏村一村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久前被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村民认罪认罚,最终获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9月24日,丰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潘田镇松柏村刘某家中,查获枪形物一支、弹形物10枚。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具备枪支性能,弹形物是制式12号猎枪弹,具备枪弹性能。9月25日,刘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并于同年11月16日被移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不久前,丰顺县人民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并依检察院建议,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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