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兴宁市法院10月16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审结一宗团伙开设赌场案,站在被告席上的七人团伙中有的是夫妻、有的是亲戚、有的是朋友。最终,兴宁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该案王某雄、黄某等七名被告人二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至5万元不等罚金,同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3部、平板电脑2台。


2018年5月,王某雄、黄某开设名为“金X为贵牛”和“不X初心”的两个微信群,其中“金X为贵牛”是赌博群,群内成员主要是参赌人员;“不X初心”为股东群,群内成员为股东和赌场工作人员。


该赌场一开始是王某雄与黄某两股份,后陆续发展股东有高某、黎某中、李某华等。各股东负责拉赌客至“金X为贵牛”群内参赌。邓某花、曾某霞为赌场聘请财务人员,与黄某轮班负责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和抽水。至2018年9月18日,王某雄等人结伙开设的“金X为贵牛”赌博群共抽水人民币824420元。2018年9月18日,王某雄、黄某、高某、黎某中、李某华、邓某花、曾某霞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兴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雄、黄某、高某、黎某中、李某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情节严重;邓某花、曾某霞明知同案人在互联网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而参与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上述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兴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梅州中院维持原判。

精彩评论
本文暂无评论,快点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