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05日13时48分许,王某朋(男)驾驶粤MG***9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宁市坭陂镇红卫村方向沿红卫村道往S226线方向行驶,行至兴宁市坭陂镇红卫村径背路段时,与从村道左侧驶入道路由王某强(男)驾驶的粤A2***7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驾摩托车人王某朋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06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王某强驾驶小型轿车驶入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朋醉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194.3mg/100ml)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作者:未知 来源:兴宁公安交警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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