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变更车道,不但会给自己带来危险,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在兴田二路华侨新苑路口路段,就有一辆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因随意变更车道,险些酿成大祸,最终自食其果负了主要责任。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26日,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兴宁市龙田方向沿兴田二路往兴城方向行驶,行至兴田二路华侨新苑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从兴城方向沿兴田二路往龙田方向行驶由陈某驾驶的粤MU***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罗某倒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集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

变道,是广大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一个常见操作,如果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就会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行车过程中,车辆如果忽视安全,突然变道,轻则会干扰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重则造成擦碰、追尾、侧翻等交通事故。

精彩评论
  • 1楼网友2020-03-31 17:08回复 好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