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9年9月16日5时52分许,黄某(女)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兴宁市新圩镇方向沿S226线往兴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S226线77KM+60OM兴宁市宁新街道办洋里村G205线与S226线交叉路口红绿灯路段,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右方道路来车由赖某(女)驾驶的粤MH***5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人车倒地,造成黄某、赖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如下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遇红灯禁止通行信号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赖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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